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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采伐林木数量超出许可证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21 14:50: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晓锋 魏林恩)
日前,湖南道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滥伐林木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7年5月,被告人李某伙同同案犯莫某、乌某、阳某、何某(四人已判刑)、阳某某(在逃)、唐能才(在逃)等人以26.5万元的价格与道县寿雁镇阳家铺村、何家村的“阳姓”村民签订了购买两村东岭、银山岭、矮子岭、竹山岭部分松树、柏树的合同,并在合同中对采伐方式及采伐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约定。 此后,分别于2007年7月4日、2007年9月21日两次在道县林业局办理了证件号为“道采字2007年第00777号”、“道采字2007年第00778号”、“道采字2007年第01310号”、“道采字2007年第01311号”的许可采伐蓄积总数为604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007年8月莫某从双牌理家坪村雇请了何某某等21人砍伐工进驻阳家铺村、何家村的东岭、银山岭、矮子岭、竹山岭等山场开始大肆滥砍滥伐。期间,莫某、乌某、阳某、何某等人的超强度滥伐行为曾被道县寿雁林业管理站站长胡某等林管站工作人员发现,并被下发了“停止采伐通知书”,但莫某、乌某、阳某、何某等人却对此不以为然,依然继续其违法滥伐行为。 经查实,截止2008年3月,被告人李某伙同莫某、乌某、阳某、何某等人在寿雁镇阳家铺村、何家村的东岭、银山岭、矮子岭、竹山岭等山场砍伐树木蓄积共计2405.7625立方米,实际超额砍伐树木蓄积为1741.3625立方米,其中超额砍伐柏树蓄积为1439.5501立方米,超额砍伐马尾松蓄积为301.8124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和强度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的滥伐林木犯罪中,被告人李某伙同莫某等人在本案中虽各有分工,但均从不同的角度起了积极、重要的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如实地供述了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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