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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男子引诱女友卖淫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25 10:24: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喜春)
见面三天便引诱网恋女友卖淫,近日,江西吉安市青原区法院以引诱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黄某(未成年)将在网上认识的刘某(1994年2月4日出生)带至吉安市并与李某相识。2012年1月21日,李某将刘某介绍给在青原区贸易广场长征路经营“快活林”美容按摩店的王某,让刘某去卖淫。当日,王某安排刘某卖淫3次。同时,刘某在一次卖淫中预收了一嫖客的300元嫖资,但其不想再卖淫,也未退还嫖资,便于2011年2月22日回吉水。当天晚上,李某将刘某劝回吉安。被告人黄某以通过卖淫可以还钱也可以赚钱为由,引诱刘某继续到“快活林”美容按摩店卖淫。 1月22日晚上,被告人黄某送刘某到“快活林”美容按摩店,王某安排刘某卖淫2次。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引诱她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引诱卖淫罪。鉴于被告人黄持禄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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