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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引诱其女友卖淫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26 13:35:06
本网讯(通讯员 覃道敏 唐巍)
爱情,在人们眼里向来都是美好和甜蜜的,如水晶般晶莹剔透,让人沉醉痴迷。但是,有些动机不纯的爱情却会演变成为一场关于金钱和肉体的交易,最终,昔日情侣对簿公堂,男友锒铛入狱,女孩的生活也从此发生改变。
10月23日,湖南石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引诱、介绍卖淫的案件,以引诱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州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让人唏嘘不已的是,此案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竟是昔日的情侣关系。 2011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平、王某州伙同陈某、崔某(已另案处理)以帮助女友小红、小丽在石门县城找高报酬的工作为幌子,引诱其从事卖淫活动,将她们从张家界市引诱到石门县楚江镇商贸城后,介绍给陈小某、王某(已另案处理)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2011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平、王某州与王某、陈某以能赚大钱为诱饵,引诱小红、小丽卖淫,并将小红、小丽交给了陈某从事卖淫活动,陈某将小红、小丽容留在自己发廊或者介绍到石门县楚江镇的宾馆、酒楼、旅社卖淫达三个月之久。其间,由陈某托合意旅社老板林某找嫖客给小红 “开处”,嫖客与小红发生性关系后支付嫖资3500元。陈某将小红的卖淫所得分别给了被告人王某平共计约7000元。 2012年8月15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平、王某州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向该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平、王某州引诱他人卖淫,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和道德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平、王某州犯引诱、介绍卖淫罪事实属实。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平、王某州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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