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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男子为筹过年费盗窃农用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26 10:35: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艳丽)
过年没钱用,四人便商量合伙盗车,近日,江西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月6日,被告人卢某与章某、刘某(二人均已判刑)、邱某(另案处理)四人在卢某家吃饭。期间章某说马上过年,手上没有钱用,四人便商量去瑞昌南义镇街上偷车。当晚12时左右,四人在南义镇朝阳村余某家门口发现一辆兴龙牌农用车,四人将车推至316国道上,打发车子后将车开至永修县白槎镇福联村刘命良家门口。次日,四人将车以2000余元的价格卖给了梅棠镇收废品的廖某(已判刑),并约定车子切割以后就付钱。2004年1月8日,廖某在切割汽车时被失主余某发现,余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盗车辆已退还给失主余某,并由廖某一次性赔偿给余某因切割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经九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农用车的价格为19055元。 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卢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盗车辆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可对被告人卢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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