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辛士俊)
名为介绍工作,实为发泄兽欲。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对强奸抢劫女子的被告人陈青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处被告人陈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7日上午10时,被告人陈青以帮被害人冯某介绍工作为由,将冯某骗至信丰县某镇的租住房内,趁被害人看资料之机,将其推倒在床上,不顾被害人激烈反抗,用手扼住其颈部,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随后,又用菜刀相逼,叫被害人给他口交,再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拿走被害人手机及现金315元,威胁其听从指挥。同日下午15时左右,被害人冯某提出要回家,被告人要冯某再跟他发生一次性关系。随后,在信丰县一饭店三楼再次将冯某强奸,并且用手机拍摄了被害人的全裸照片,然后才让其坐车回家。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青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实施强奸后,上诉人陈青又利用被害人冯某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被害人冯某的钱物,应以强奸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案发以后,上诉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