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攀)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吴金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王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1日被告人吴金杰、张凯、王鑫结伴从浙江永康来到鄱阳县城。2012年1月2日,三被告准备返回永康,便于中午时分到鄱阳县汽车站购票,到汽车站后,吴金杰提出去“赚”点钱再回去,张凯、王鑫同意。于是三人窜到城北山水天下居民小区,吴金杰踩点后与张凯一起到了该小区5栋2单元602室张洁家,吴金杰用自带的工具打开防盗门后与张凯进入屋内,盗得硬中华烟三条另九包、软中华烟一条、金圣烟六包、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T-smart手机一部、皮毛上衣一件、耳环一付、挂表一只等物品后下楼,与在楼下等候的王鑫一起离开小区,返回汽车站后王鑫提议将偷得的物品在车站寄存。三人在车站购票并吃过午饭,吴金杰提出再去搞一次,张凯、王鑫同意,三人又窜至车站附近的北关新村陈方媛家,吴金杰翻围墙进入院内,又爬窗户进入二楼房间,盗得现将760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及两块仿玉石首饰。吴金杰盗得财物后出来与屋外等候的张凯、王鑫一起离开了现场并返回汽车站。之后,三被告人携带赃物乘车去浙江金华市,当晚在金华市办理出城登记时被金华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金杰、张凯、王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 027 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吴金杰提出犯意并实施盗窃行为,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凯、王鑫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