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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管城法院戒毒所内开审贩毒案
发布时间:2012-06-26 14:57:14


庭审现场。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晓艳 周勇增 刘磊)   6月25日上午,在“6.26”国际禁毒日的前夕,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联合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将法庭搬到了河南省强制隔离戒毒所,通过对一起贩毒案件的审理,给广大戒毒学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遇损友,染毒瘾

  家住郑州市的申某今年41岁,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妻子贤惠,女儿可爱,一家人靠申某送水生意生活,日子过得虽然不富裕,但也温馨和睦。然而,一次朋友聚会打破了这种宁静。

  “聚会上一个朋友神神秘秘地向我们大家推荐了一种东西,说这种东西比香烟好不知多少倍,保准吸过之后,感觉赛神仙。”申某说:当时听出来可能是毒品,但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还是尝了一口。

  申某从吸第一口感觉一般到往后的越来越好,他染上了毒瘾。

  “以贩养吸”卖毒品

  申某染上毒瘾后,他送水生意也受到了影响,后来一些客户便不再订申某的水了。申某妻子知道后,也在数次劝说不成后,带着女儿回了娘家。申某说:“少了妻子的唠叨,感觉清静了,但是生活却成了问题。因为吸毒,也没有亲戚朋友愿借钱给我。”后来一个偶然的机会,一个朋友告诉申某可以将吸不完的卖给其他人,这样既可以解决生活问题,也可有钱再买毒品了。

  申某在朋友的劝说下,从一开始认为是贩毒、是犯罪到后来的认同。他便开始寻找贩毒渠道,挣了钱再投入吸毒。

  触刑律,被送上法庭

  今年3月10日晚上19时许,申某携带一包黄砒到石化路二里岗村,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包黄砒卖给张某,二人刚交易完毕就被在附近巡逻的民警发现并抓获。经鉴定,从张某身上提取的一包黄砒重0.57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公诉指控,被告人申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之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之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6月25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联合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在河南省强制隔离戒毒所大院内开庭审理了该案。上午10点整,申某低垂着头被两位法警带上法庭,旁听席上,来自该戒毒所的120余名戒毒学员旁听了案件审理。法庭上,申某认罪态度较好,“我真不该吸上毒品”,他说,“我的家庭,我的人生都是因为毒品而毁了。”

  法庭未当庭宣判。

  戒毒所开庭意义

  “我也差点走上和他(申某)一样的犯罪道路。”戒毒所一大队学员杨某庆幸地说。“也是,要不是我还有一个对我洗心革面抱有希望的妻子,我也早走上贩毒的道路了。”二大队学员刘某说。大家七嘴八舌地议论着,不少学员意识到,吸毒还可以让人滑向犯罪的深渊。

  管城区检察院刘磊介绍,毒品作用于人体,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一旦停掉药物,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使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同时,吸毒不仅在吸毒者身体上形成依赖性,还对吸毒者的精神进行摧残。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甚至泯灭人性。

  管城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周勇增说,吸毒不仅对人体与身心有一定的危害作用,还带给社会与家庭不少的伤痛。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现在许多吸毒者因为没钱购买毒品,便开始贩毒、“以贩养吸”,走上犯罪道路。今天,我们在国际戒毒日来临之际,将法庭搬到戒毒所,就是要借真实的案例教育戒毒所的学员们,希望他们汲取教训,充分认识毒品的危害,尽早戒掉毒瘾,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早日离开戒毒所与家人团聚!同时提醒广大群众,也一定要自觉地与吸毒、贩毒等不法行为作斗争,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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