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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车不系安全带 车祸损害部分自负
发布时间:2012-06-26 15:12:13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姚琳 凌堃)   乘坐他人车辆在高速路上行驶,发生多车追尾事故受伤,本身患有的血友病导致病情恶化,杨先生最终不治身亡。杨先生的亲属将连续追尾的几辆车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近55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0年2月17日上午,杨先生搭乘亲戚的车从昌平区八达岭高速出京,在高速路行驶不多久即发生七车追尾事故,在连续追撞的过程中,杨先生额头部位受到撞击,形成瘀斑。因杨先生患有血友病,对一般人而言原本不严重甚至无需治疗即可痊愈的头部外伤,却成了杨某的催命符。受伤后,因血友病导致杨先生受伤部位颅底出血,短短十几天,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医治无效死亡。

    被告人分别依据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及与杨先生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发生多车追尾事故,但车辆发生的碰撞并非极其严重,且除杨先生外,并未发生其他人员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杨先生的伤情也并非特别严重,受伤部位仅为额头部受到撞击后的形成小面积瘀斑,如杨先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使用安全带,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杨振国额头部的发生撞击,因此杨先生在车辆高速行驶中未使用安全带的行为已实际构成了其损害发生及扩大的共同原因;另一方面,杨先生及其家属应对杨先生的身体及血友病的症状有相当的了解,即应在生活中较一般人更加尽到照顾和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杨先生乘坐在高速路上行驶的车辆,未使用安全带,其对自身的安全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综上,法院认为杨先生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8万8千余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在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当尽到照顾自己,注意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若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够对自己尽到最大的注意,那么就能够有效的避免损害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车辆安全带的功能主要作用于车辆行驶过程中,事故发生时,限制驾驶者和乘员的位置,避免发生人员与车体其他部位发生碰撞伤害,降低事故对人员的伤害的程度,而碰撞发生时,安全带起到的保护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安全带在发生紧急情况下会在一定程度上完全避免或者在伤害较重的情况下,减轻车上人员身体的伤害。因此,法官提醒在乘坐车辆时注意系紧安全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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