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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养鸭户盗窃他人鸭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6-27 15:21: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攀)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江海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余文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余火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1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江海元经过团林乡团结村委会周家咀村周以爱的养鸭场,发现该养鸭场晚上无人看守,于是萌生了盗窃鸭子的想法。回到家后他将此想法告诉与其合伙养鸭的被告人余文练、余火喜,二人同意。当晚11时许,被告人江海元骑着农用三轮车载着余文练、余火喜来到团林乡周家咀村边的周以爱的养鸭场附近,将车子停在路边,由被告人余火喜看守车子,被告人江海元、余文练到周以爱的养鸭场内将900余只小鸭赶到停车的路边,三人将小鸭装上车运至自己的养鸭场。案发后,三被告人将鸭子还给了周以爱,并赔偿了周以爱人民币2000元。经鉴定,赃物价值为3915元人民币。

    被告人江海元、余火喜于2011年11月9日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海元、余文练、余火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39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江海元提起犯意、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余文练、余火喜在盗窃过程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江海元、余文练、余火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退赃,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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