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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公司三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基站设备
发布时间:2012-06-27 15:34: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敏)   原广西某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周利、周振、韦勇(均为化名),一念之差伸出贼手,竟然利用职务之便盗窃财物,为此惹来牢狱之灾。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周利等3人犯职务侵占罪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6月27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周利、周振、韦勇原为广西某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4日,被告人周利、周振、韦勇接受公司安排到都安县板岭乡永顺村马道坪联通公司基站安装设备。当日12时许,三被告人租乘王某的桂MB1971面包车到达该基站,被告人周利产生了非分之想,随即提议盗窃该基站内的电瓶和电源线,被告人周振、韦勇表示同意。接着,三被告人将基站内的八台电瓶和一捆电源线搬上王某的面包车,并伪造基站设备被他人盗窃的假象。三被告人将所盗物品销赃后获款2800元,周利分得1400元,其余两被告人各分得700元。

    慑于法律的威严,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韦勇将其伙同周利、周振盗窃联通基站设备之事告诉其公司领导。

    经都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87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利等3人身为为广西某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利用其安装联通基站设备的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侵占本单位代为保管的电瓶和电源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71条,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3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韦勇犯罪后在未被办案机关发觉前,主动向所在单位领导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法庭上,被告人周利等3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自己当时的行为懊悔不已,要求法院从轻处罚。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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