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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不付钱气焰嚣张 挑衅法律尊严被处拘留
发布时间:2012-06-27 15:50:5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宋源华)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罗坎中心人民法庭在院执行局的协助下,强制执行了申请人镇雄县远宏摩托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宏公司)申请执行付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工作人员反复做工作,付坤仍态度蛮横,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最终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处以15日的司法拘留。

    远宏公司与付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阶段时,被告付坤便不配合法院的工作。因其是村委会委员,又是人大代表,镇雄县人民法院罗坎中心人民法庭先后两次向其送达了传票,承办法官也曾多次向其打电话做工作,要其来应诉,也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付坤表示其向远宏公司买摩托是事实,但摩托质量有问题,其是不会将货款付给远宏的摩托。并对外宣称,法院即使判决下来也是一纸空文,也不能将其怎样。

    庭审时,因付坤经法院传票传唤后仍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镇雄法院便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由被告付坤一次性偿还原告远宏公司欠款人民币44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付坤仍拒不履行该判决。远宏公司遂向镇雄县人民法院罗坎中心法庭申请了执行。承办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多次找到付坤,给其做思想工作,并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了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付坤都当场表示不会履行该判决,并表示如果谁敢执行他,他就要和谁拼命,自己脑壳都可以不要的,并在多个场合表示要和罗坎中心法庭对抗到底。鉴于付坤对立情绪较大,其又是人大代表,罗坎中心法庭便请示领导,请求执行局协助执行,并向盐源乡人大汇报了案情,经盐源乡人大主席团同意并作出批示后,执行法官又给付坤做了一天的思想工作,但付坤态度仍非常蛮横,法院遂对其处以15日的司法拘留。

    执行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的保障手段,拘留不是目的,关键是要做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付坤家属得知其被拘留后,便代其履行了执行款项,付坤在拘留所中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法院遂对付坤解除了司法拘留。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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