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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未成年人四年前因无钱上网抢劫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28 14:25: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建明 薛昌生)   四年之前,因为没钱上网,两个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深夜使用匕首抢劫三轮车司机,近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被告人王某、李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因无钱上网,2008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李某伙同陈某(已判刑)合谋抢劫他人财物。当晚,三人携带砍刀、跳刀、三叶刀等作案工具在荔浦县城寻找抢劫目标,至次日凌晨2时许,三人决定抢劫三轮车司机,便从“荔浦宾馆”门口搭乘梁某所驾驶的三轮车至“荔城三小”附近的巷子处停车,三人下车后便由被告人王某用跳刀比起梁某的脖子,被告人李某伙同陈某负责搜被害人梁某的身,将被害人梁某的54元现金抢走。三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被巡防队员发现,陈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李某逃脱。2011年10月22日、23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因涉嫌抢劫,于2011年10月23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4月12日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3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20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劫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王某、李某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同案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李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有关二被告人有应当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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