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广西兴安审理第一例组织贩卖人体器官案
发布时间:2012-06-28 14:27: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唐玉香)   广西兴安县第一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件于昨日上午在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这也是广西法院系统开庭审理的第一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件。

    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份,被告人蒋延波与“吴哥”、“莫哥”(均在逃)密谋组织他人出卖肾脏,并商定由“莫哥”联系供体(卖肾者),被告人蒋延波负责组织人员在兴安县为供体做取肾手术,“吴哥”联系受体(买肾者)及肾移植医院。

    同年7、8月份,三人先后组织刘某等9人到兴安县某旅社集中居住,等待配型成功后以出卖肾脏。被告人蒋延波遂雇请被告人蒋政林等三名医师(另两名医师姓名不详,在逃)为供体做取肾手术,雇请被告人常林军、张韦义、张敏负责安排供体的吃住及体检接送工作,雇请被告人常素梅、李兴财夫妇协助护理术后病人并租住其位于本县溶江镇开发区的房屋作手术场地。同年8月11日,先后为供体刘某、洪某某做了左肾摘除手术,而后将肾脏送至广州交给“吴哥”由其卖给受体。

    被告人蒋延波每做一例手术可从“吴哥”处得款7.2万元,除支付给供体2.2万元外,另分给被告人蒋政林等三名医师共2.7万元,分给被告人常林军、张韦义各2千元,分给被告人张敏1千元,分给被告人常素梅、李兴财夫妇共3千元。

    被告人蒋延波、蒋政林、常林军、张韦义、张敏、常素梅、李兴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