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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撞死幼儿后在抢救途中撞上大树身亡
发布时间:2012-06-29 10:00:00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徐春 )
年轻男子在倒车时没有发现车后三岁幼儿,撞上致其当场死亡。在送往医院的途中,由于过度紧张撞上路边大树自己也身亡了。幼儿父母请求车主父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3462元。近日,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65430元,超出遗产的部分不予支持。
2012年3月12日, 25岁的张某驾驶小型卡车在倒车时没发现车后独自走到车后年仅三岁的宁宁(化名),直接撞上宁宁致其死亡。当张某发现异样状况时,下车查看,一个小孩子被压在车底下,地上大量的血迹吓得他魂飞魄散。年轻的张某,不知道宁宁的伤情状况,慌乱之中的他抱起满身是血的宁宁驾车赶往医院救治,这是张某生平第一次出了这么大的事情,未经世事的过度紧张,在一拐弯处没来得及刹车高速冲向路边的一颗大树,致其当场死亡。路边一辆撞毁的卡车,车上一个25岁,一个年仅3岁,两个年轻的生命悄然而逝。经交警大队现场勘验,在此交通事故中张某主要责任。且张某驾驶的小型卡车的保险过期,尚未来得及办理。 当得知这一噩耗时,双方的亲人悲痛欲绝。张某家在农村,由于尚未结婚,便与父母兄弟同住,平时的收入也均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宁宁的父母找到张某的父母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因同样遭遇失子之痛的张某父母虽然认为这件事儿子是有责任的,但是自己并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况且自己也已经年迈,根本没有能力支付高昂的费用。宁宁父母在索要赔偿无果的情况下,遂将张某的父母告上了法院。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张小华在交通事故中致宁宁死亡,其承担主要责任,宁宁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责任照看年幼的孩子,由于监护人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义务,让年仅三岁的宁宁独自走在车来车往的马路边上,因此宁宁的父母对宁宁的死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张某的父母作为张某的继承人,在继承了遗产之后,有义务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张某的债务。经查明,张某的遗产共计65430元,全部为张小华父母所继承。遂依法作出以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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