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醉汉调戏妇女遭追打竟持刀强奸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29 14:42: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薛昌生)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一男子在酒后窜到被害人家中进行调戏,被追赶后居然死心不该,再次折回被害人家中,持刀将被害人挟持到水果地里两度强奸被害人。日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强奸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10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窜到被害人兰某某(女,1972年1月6日出生)房屋山墙边,拍打兰某某家的窗户, 要求兰某某出门与自己去玩耍。兰某某叫醒丈夫一起去开门,陈某见状后转身逃跑,兰某某的丈夫遂对被告人陈某进行追赶。陈某躲过兰某某丈夫的追赶后, 返回兰某某家, 持小刀威胁被害人兰某某, 将兰某某拖到矮洲(地名)的水果地里,采用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随后,陈某下河洗澡,又叫兰某某下河再次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兰某某不从。陈某即上到河岸,持小刀胁迫兰某某, 并在河岸边的草坪上强行与兰某某发生第二次性关系。次日,兰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外逃他乡。

    2011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自动到荔浦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告人陈某被荔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侯审。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被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告人陈某被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1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补偿了100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兰某某,同日,被害人兰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陈某的强奸行为给予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减轻处罚。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3月22日向荔浦法院提起公诉,荔浦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补偿了100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