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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与人言语不合便持刀伤人
发布时间:2012-06-29 14:48: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吃夜宵时与他人一语不合,竟然持刀将人捅伤。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17岁)和几位朋友在一夜宵摊吃夜宵,此时邻桌一伙人亦在该夜宵摊吃夜宵,并在吃喝中高声喧哗。张某某因喝多了酒觉得心里烦,骂了邻桌一句脏话,两伙人就此发生争执。揪扭中张某某拿一把水果刀朝对方一人身上捅了一刀,致其受伤倒地。经鉴定,该被害人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事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乙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又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院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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