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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年酒后持刀伤人获刑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07 11:35:33


     本网讯(通讯员 王锋)   广西凤山县的男青年韦某,因酒后控制不了自己,竟然为了一句话持刀伤人。近日,韦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凤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7000元,这名青年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韦某家住凤山县城,2011年8月底的一个晚上,与黄某、罗某等人相邀到乡下一个朋友家吃饭、喝酒,席间韦某因不胜酒力独自外出到操场散步。当其走到操场后看到三个年轻人在聊天,因酒后控制不住自己,便上前质问“你们是哪里人?”其中一个叫李某的回答说“我们是平乐人”后,韦某说“平乐人,很牛啊!”说完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弹簧刀刺向李某等三人,李某躲闪不及左手臂被刺中。受伤后,李某随即被送到乡卫生院急救,因伤情较严重,次日转院到凤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挫伤神经,再次转院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李某所受伤为左尺神经损伤,在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15天后出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因一句话就持刀伤害受害人李某,经凤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左肘部的损伤在当时状态下为重伤。2011年8月初,被害人李某到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结论为:左肘部的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韦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负责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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