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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气男子为朋友“两肋插刀”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2 10:56: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长春)   近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宣判,以被告人陈某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09年1月4日下午,李某洪、杨某以被害人邹某福勾引了许某椿的妻子,要帮其出气为由,与许某椿(已判决)约好当晚一同去找邹某福。当晚,李某洪邀请被告人陈某泉与杨某、余某流、官某辉(已判决)等到他家吃晚饭。期间,被告人陈某泉提出晚饭后大家一起去打邹某福。晚饭后,杨胜驾驶一辆白色的小车载着被告人陈某泉与李某洪、许某椿、余某流、官某辉等找到被害人邹某福,用脚踢、拳头打、石头砸等方式动邹某福的头部,要邹某福说出其与许某椿妻子的关系及李某洪妻子的去向,被告人陈某泉见被害人邹某福坚持不肯说出李某洪妻子的去向,便要求被害人邹某福过几天将李某洪妻子的电话号码告诉李某洪,邹某福答应后,李某洪等人才停止殴打。当晚8时许,被害人邹某福回到家中睡觉,于2009年1月5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邹某福被发现已死在家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邹修福系左颞顶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硬膜外血肿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泉赔偿了被害人邹某福亲属人民币3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泉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泉在本起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提议殴打邹某福,积极耸恿、指使他人实施伤害行为,虽未实施殴打行为,但对同案人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邹某福死亡的后果应共同承担责任。因此,根据本案具体案件对被告人陈某泉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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