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双桂 张丽)
一学生因为在食堂用餐与同学发生碰撞,心存恨意而捅伤四名同学。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
2011年9月2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宜春市工业技工学校食堂用餐时与同学李某发生碰撞。当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陈某发现李某在学校宿舍2栋楼下时,携带一把弹簧刀下楼去找李某,在楼下双方发生争吵并互殴,被害人陈某等人(均系宜春市工业技工学校学生)上前劝阻并帮忙殴打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见状,便拿出弹簧刀乱刺,将被害人陈某等四人刺伤。经法医鉴定,三名被害人为重伤,一名被害人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共赔偿四被害人现金六万元。四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可适当减少被告人的刑罚量。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