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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虚假诉讼 法官慧眼识辨真伪
发布时间:2012-07-03 18:26:15


     光明网讯 (通讯员 何方瑜)   今年上半年,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官通过认真组织庭审、多次调查走访,仔细分析当事人陈述中的零碎事实,认定当事人有企图利用证据优势掩盖事实真相、通过法院判决获取非法利益的嫌疑。通过向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和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7月2日,两起案件的原告均撤回了起诉。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与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两案,二原告均持被告王某出具的欠条诉至彭泽县法院马当法庭,要求被告归还欠款3.5万元、3万元并承担利息。收到案件后,法官感觉事有蹊跷。王某,女,是彭泽县马当镇居民,在马当集镇与其丈夫赵某共同经营建材生意,夫妻关系并不和睦。今年四月,彭泽县法院马当法庭就受理了针对王某、赵某夫妻的两起民间借贷诉讼。通过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王某、赵某偿还欠款。上述两案刚刚审结,起诉王某的案件又接踵而至。考虑到债务发生在王某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赵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两案在审理中,原告陈述较为清楚,王某为经营建材店,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其借款,有被告王某出具的借条原件予以印证;被告王某表示欠款属实,但借款之事未告知丈夫,希望分期分批偿还,但被告赵某的陈述则大相径庭。赵某表示该两笔借款他毫不知情,坚持认为是王某虚构借款,目的是在即将到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求其承担债务,但赵某的观点缺乏有力证据支持。

    经过法庭反复调查,法官认定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已经达成并实际履行。综合分析本案,法官认为存在以下疑点:一、被告王某在前两次被诉还款时丝毫未提及尚有债务,明显不符合事实逻辑;二、借款6.5万元用于家庭经营却没有告知其丈夫,有悖生活常识;三、两张欠条署名时间分别为2010年10月与2011年8月,但用于书写的纸张、新旧程度高度一致;四、两案原告均是被告王某父亲的朋友,家境并不宽裕,与被告王某、赵某也不熟悉。

    结合以上合理怀疑及已查明的事实,为了缩小法律事实与实际事实之间的距离,尽力还原事实真相,法官告知双方当事人,法院将依职权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欠条书写时间进行鉴定。被告赵某明确表示接受鉴定,但二原告虽然表示愿意接受鉴定,但又以各种理由表示无法配合。在此情况下,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指出了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不要试图投机取巧钻营法律的空子。二原告虽有直接证据,但无法形成证据锁链,相反被告赵某的陈述则有更多合理性,所述事实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与可能性,由此,法官认为两案原告与被告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并向双方释明了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7月2日一早,两案原告来到法庭,递交了撤诉申请。这两起因利欲熏心企图追求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案件,在彭泽法官严密的逻辑推理下慧眼识辨,终而偃旗息鼓,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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