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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女儿出气 伤人获刑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2-07-04 11:42: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文)
父亲因女儿与人发生争吵,大打出手将人打成轻伤乙级。近日,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该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马家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2年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马家成因其女儿在建水县坡头乡白显村委会小倮寨村自家的小卖部与同村的陈美珍发生争吵,即从家中来到小卖部,在与陈美珍争执过程中,马家成用脚蹬了陈美珍左腰部一脚,致陈美珍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美珍的伤为轻伤乙级。 庭审中,被告人马家成与被害人陈美珍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赔偿协议,马家成已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得到了被害人陈美珍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家成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家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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