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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民因水田纠纷引发互殴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4 15:17: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村民之间斗殴,造成双方都受伤的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军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胡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胡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底,高安市杨圩镇锦秀村搞完园田化,锦秀村委会赛口村和被告人胡某华因水田重新分配产生矛盾。2012年2月28日,赛口村召开群众会,决定断胡某华家的电和路。 2012年3月1日上午9时许,赛口村组织村民在胡某华家猪场门口挖路(在此之前,赛口村已经切断了被告人胡某华、胡某家及胡某华猪场的用电),胡某华闻讯前去阻拦。参与挖路的村民熊某烈与胡某华发生口角,熊某烈动手打了胡某华一巴掌,胡某华便举起一块大石头要砸熊某烈,被其妻阻止。后胡某华又举起这块大石头要砸熊某烈,熊因为害怕躲避,在后退过程中失足摔到身后的臭水沟里,后脑受到硬物撞击,导致头部血肿。 过了不久,被告人熊某军来到现场,在了解到熊某烈受伤的情况后,与熊某国二人扶熊某烈到胡某华家欲讨说法。熊某军来到胡某华家门口,与胡某华、胡某发生口角而起冲突。在此过程中,胡某华手持半截砖头砸了熊某军背部几下;胡某也手持一根扁担砸了熊某军背部一下;熊某军用拳头捶打了胡某的鼻子、眼睛。后经高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熊某军的椎骨骨折,伤情为轻伤甲级,胡某左眼内壁骨折,伤情为轻伤甲级。 经杨圩镇政府、杨圩派出所及赛口村委会多次调解,2012年4月14日,被告人胡某华、胡某与被告人熊某军就双方发生的纠纷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华、熊某军、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协议。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综合以上情节,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军有前科,又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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