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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刚出狱又偷电动车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2-07-05 10:19: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金淋云 高胜敏)   男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刑,本应吸取教训却不思悔改,再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10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袁州区彬江镇彬江社区谢某家的一楼扶梯间,盗走白色“小飞哥”电动车一辆(鉴定价值人民币494元),后销赃得款360元,已被其花用。

    2011年10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又在宜春市火车站立交桥下的一水饺店旁盗走隆鑫男式摩托车一部(鉴定价值人民币4929元)。同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驾驶窃取的摩托车在袁州区下浦街道路过时被群众抓获,赃物已缴获并发还给失主。

    法院另查明,2009年4月23日,被告人被宜春市劳动教养管委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9月13日,被告人又因犯盗窃罪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适当增加相应的刑罚量;配合追缴被盗摩托车,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相应的刑罚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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