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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强奸痴呆女后潜逃十一年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5 10:23: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当时正值读中学的张某,在同村人的唆使下,奸淫了痴呆女岑某,10年后,张某到公安机关自首。近日,广西武宣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0年10月的一天晚上11时许,张某与王某、苏某、黄某(均已判刑)等人从武宣县三里镇三里街返回三里中学时,遇见弱智女青年岑某,因王某与岑某是同村人,其早已知道岑某某是痴呆者,即向张某等人提出要奸淫岑某。可张某有些害怕,王某就鼓励他说,“不怕的,这个女的有点癫的!”,后苏某、黄某、张某表示同意。

    黄某上前拉岑某的手,王某在后面推,苏某与张某在后跟随,在将苏某拉到三里中学附近东岭背(地名)的一块水泥板处后,王某、苏某、黄某均轮流对岑某某实施了奸淫,在轮到张某的时候,张某看着躺在水泥板上的苏某,觉得可怜,心有顾虑的他放弃了奸淫行为,后四人逃离现场。张某于2011年12月6日到武宣县公安局投案。

    张某出生于1984年1月1日,作案时就读于武宣县三里中学,由于学校或父母疏于对张某的管教,其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上述错误行为。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明知岑某是痴呆者而强行与岑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张某客观上有能力和条件奸淫被害人,但其自动放弃实施奸淫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张某犯罪时未年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张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虽然跟随附和了王某、黄某、苏某的犯意,但其对王某、黄某、苏某轮奸岑某某没有其他帮助行为,未起到相应作用,故其不构成轮奸共犯。据此,武宣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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