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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懵懂未成年人因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5 15:06: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德升)   因父母外出务工,无人管教,李某、戴某尚未成年便开始行窃达十余起。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戴某犯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戴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至宣城市区九州大道一超市门口,用打火机烧坏文某停放于人行道上的面包车车窗玻璃扣,盗走车内芙蓉王香烟两条(价值412元)、软云烟两条(价值390元)、利群香烟三条(价值540元)。

    2011年10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戴某至宣城市区府山广场入口处一店门口,利用钥匙开锁的方式,盗得张某停放在此处的 “帝豪”牌摩托车一辆(价值2040元),后二被告人将该车停放到宣城市区府山广场南入口处住宅楼下。

    两被告人利用上述相同方法又相继盗窃十余起。2011年10月12日时23许,在作案中被失主何某发现并报警,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戴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实施盗窃13起,价值共计10637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戴某实施盗窃11起,价值9271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两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均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盗窃事实和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的犯罪事实,且当庭亦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本案涉案赃物大部分已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可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从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考虑,再予以适当调整,并决定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戴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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