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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违法购买一把土铳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6 10:56: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双桂 张丽)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获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2010年3月,被告人苏某在袁州区窑前社区附近从一陌生男子手中收得铳一把。同年12月,被告人苏某将土铳放置在易某(另案处理)、万某(未满16周岁)等人租住的宜春老卫校后面的民房中。2010年12月9日,袁州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租住民房内当场查获自制火器三把、猎枪一支以及刀具十把。经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自制火器三把、猎枪一支均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具备击发性能。其中,被告人苏某收得的一把铳为自制火器。被告人苏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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