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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友结盟非法买卖枪支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04 14:00:08
本网讯(苏传清 黄国利)
日前,广西省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则非法买卖枪支案件,被告人马海英曾因犯罪锒铛入狱,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与狱友沆瀣一气,合伙非法买卖枪支。判决两被告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被告人马海英明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余刑十一个月零八天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零八天。
被告人马海英与曾华(因另案已被判刑)是在广西黎塘监狱服刑时相识。2007年9月被告人马海英刑满出狱后,回到原籍广西凭祥市友谊镇。2008年6月,曾华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马海英,向其求购一支枪。两人谈妥之后,曾华便前往广西凭祥市取枪,被告人马海英在广西凭祥市友谊镇召化村板召屯二队其家的后山处将一支“五四”式手枪及六发子弹卖给曾华,得款10000元。经鉴定:该手枪属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军用制式手枪。 另查明,被告人马海英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于2007年9月刑满释放。于2010年10月被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至此,被告人马海英因前罪被判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的附加刑已执行三年零二十二天,剩余刑期为十一个月零八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海英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刑满释放5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因犯盗窃罪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仍须执行。依照《刑法》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朱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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