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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防遭人打 先下手为强用钱丝戳残同学眼
发布时间:2012-07-06 11:39:22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吴凰行 甘志强)
见到同学跑过来主动打招呼,误以为同学要伤害自己,便先下手为强,用从学校操场上捡到的钱丝将同学眼睛戳伤致残。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学生伤害事故案,一审判决由被告崇仁县某小学承担原告张强受伤损失80%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明的监护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强与被告李明均系崇仁县某小学的学生(均10岁)。2011年5月27日下午5时许,张强在放学后从教室返家,在快要走出校门时恰好遇上同学李明,张强遂主动上前同李明打招呼,拍了下他的肩膀,李明以为张强想伤害他,就随手用从操场上捡到的铁丝向张强左眼戳去,致使张强左眼角膜穿通伤。张强因治疗花费医疗费17131.15元,并经鉴定为10级伤残。事发后,李明父亲向张强支付了赔偿金10000元,崇仁县某小学支付了赔偿金15000元。后因张强其余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讼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强系在放学尚未出校门时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受伤,对此损害后果,原告本人并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崇仁县某小学在学生放学过程中,未指派专门老师进行监管,也未对操场上的危险物品(铁丝)进行检查,导致原告被被告李明用铁丝划伤眼睛,由于原告张强、被告李明均系小学学生,而且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在放学过程中尚未走出校门就受伤,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原告损失60082.25元80%的主要过错赔偿责任,扣除小学已付赔偿金15000元,还应赔偿原告张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3065.8元; 被告李明误以为原告要伤害他,并用铁丝误伤原告,应承担20%的次要过错赔偿责任,鉴于李明系限制民事行为人,他的过错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扣除其已付赔偿金10000元,还应赔偿原告张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016.45元。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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