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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行窃败露持刀捅伤巡防队员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6 14:56: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仁成)   被告人吴某已是不惑年纪,为走发家致富的捷径挺而走险,专干行窃之事,在事情败露后,为抗拒抓捕,反持刀捅伤公安局巡警支队巡防队员刘某。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某抢劫、盗窃罪一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8月20日,被告人吴某窜到钦州市翰林福地商业步行街榜样蒸品快餐店门前,将付某停放在该店旁的一辆淡绿色国宝牌女装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80元。

    2011年8月30日,尝到甜头的被告人吴某再次窜到钦州市大世界商场停车场,正在撬盗黎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电动车时,被钦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巡防队员刘某和梁某发现并上前抓捕。被告人吴某为了逃离现场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反抗,并持刀将刘某腹部捅伤,后被刘某和梁某抓获。

    后经医院诊断及法医鉴定:刘某左侧腹部见一长10.8cm的缝合创口,其损伤程度已达到了重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付某的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黎某的电动车时被巡逻队员刘某等人发觉,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小刀刺刘某致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符合转化型抢劫罪主客观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忠犯抢劫罪、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忠一人犯二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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