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胜)
2012年7月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均判处被告人肖小全、马义军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10月上旬,被告人肖小全、马义军与伍岗、“易老三”(二人真名不详,均在逃)在贵州商量好租车到江西高速公路上偷柴油卖钱,并在贵阳市汽车租赁中心租出二部轿车进行改装,同时购买了抽油泵及其它作案工具,于10月26日开车到江西昌樟高速公路上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小全、马义军开一辆车、伍岗、“易老三”开一辆车在昌樟高速公路丰城服务区北区发现有很多大型货车停靠,便一同进去作案。被告人肖小全、马义军进服务区后发现光线较暗处有三辆货车停靠在一起,被告人肖小全下车查看三部货车司机已睡着,便先后将三辆货车的油箱盖撬开并将输油管插入油箱内,被告人马义军则在车上操作抽油泵,将三部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全部抽到其车后备箱的薄膜袋内,共计窃得柴油860公升。当二被告人行窃时被服务区保安发现,并在准备离开时被保安抓获,失主发现后报了警。后被盗柴油归还了失主。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计人民币610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小全、马义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