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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替老板出气纠集他人报复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9 14:27: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昊 刘媛)
因老板与人发生口角之争,为替老板出口气,遂纠集他人进行报复。2012年6月19日,江西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41947.43元。
2011年4月11日14时许,被害人李某和李正云等人与被告人杨某的老板燕某发生口角,后杨某与“辉仔”(身份不详,在逃)商议对李某等人进行报复。次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辉仔”及其朋友(身份不详,在逃)驾驶无牌猎豹汽车到本市解放西路立交一五金店购得砍刀五把,后担心使用砍刀会出事,遂到本市李家庄钢材市场一商店购得铁质水管一根,并截成五段。当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等人驾车来到本市赣桥北路李某二手车收购店,持砍刀、水管对李某头部、手部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甲级。燕某于同年4月12送给李某人民币一万元用作医疗费。 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身体,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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