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木平)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将承担法律责任。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社会保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自缴养老保险费288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吴某自2008年2月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方化工泵业有限公司从事测试工作,南方泵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吴某于2008年2月至2009年12月自行向泾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缴纳养老保险合计5433.60元,其中:单位应缴2880元;个人应缴2553.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吴某在南方泵业上班期间,由于南方泵业未及时给吴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补缴,其所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中应由南方泵业缴纳的部分,即为吴某的损失,南方泵业应予赔偿,同时由于南方泵业未按时缴纳,吴某于2008年12月26日自行缴纳,该日后南方泵业应缴养老保险费部分的利息亦属于吴某的损失,南方泵业亦应予以赔偿。对于吴某要求南方泵业给付医疗保险费与失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因该二项费用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并非吴某的直接损失。吴某亦无证据证明因用人单位未缴纳该二项费用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