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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0后男子强迫14岁女子卖淫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10 10:26: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谈黎)   江西男子万凤祥1991年8月出生,因强迫1997年10月出生的少女李某某卖淫获刑。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万凤祥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6日晚上,万凤祥与朋友一起在溜冰场玩时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互相称呼“阿祥”和“小梅”。 当晚,阿祥邀请小梅一起吃夜宵后便将小梅带至一小旅馆。第二天,阿祥就对小梅说一起到江西找工作,每月收入有3000余元。2月8日,阿祥将小梅带到永修县后,即通过朋友联系让小梅到某商务宾馆从事卖淫,小梅起初不愿,经过阿祥劝说勉强同意并于当晚接客。次日晚,小梅又表示拒绝,阿祥便朝小梅踹了一脚,打了一巴掌,小梅又被迫卖淫。2月10日小梅欲离开永修并乘车至南昌市洪城客运站,被告人万凤祥追至南昌找到小梅,与小梅发生争执并将其手机摔坏,然后强行将小梅带回永修县,强迫小梅继续从事卖淫活动。之后小梅认为阿祥对其还挺好就未再逃跑,在宾馆共卖淫十余次,卖淫所得均被阿祥占有。 2012年2月22日,小梅因实在不愿意干这一行,便向永修县公安局报案,阿祥于次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凤祥违背他人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鉴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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