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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甲老人烧杂草引发火灾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10 10:45: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长春)
7月3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对一起83岁高龄的男子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叶某才犯失火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2012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叶某才到泰宁洋发村“许山屋后”山场的山垅田内锄田塝草,并将锄好的杂草堆放在田间后,被告人叶某才未经野外用火审批,擅自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杂草焚烧,因发生跑火,引发“许山屋后”山场森林火灾。经鉴定,“许山屋后”山场过火疏林地面积64亩,林木损失价值1669元。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才于2012年3月31日主动到泰宁森林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才违反森林法规,擅自野外用火,导致森林火灾,疏林地过火面积64亩,造成林木经济损失人民币1669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才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他人经济损失,且年龄高达80余岁。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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