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检察院> 历史档案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改“署”为“院”:毛泽东主席一锤定音
作者:庄永廉   发布时间:2012-07-12 16:04:55


    新中国成立之初,检察机关统一称做“检察署”。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改“署”为“院”呢?  

  1953年,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改造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开始执行国家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为保证总路线、总任务的实现,中共中央十分重视国家的法制建设。  

  1954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了最高人民检察署党组报送的《关于检察工作情况和当前检察工作方针任务的意见的报告》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党组的建议,指示全党重视和加强检察工作。1954年5月21日,《人民日报》刊发社论《加强检察工作保障国家建设》。中央对检察工作的重视由此可见一斑。而由“署”改为“院”,则是在制定宪法和人民检察署组织法的时候。  

  1954年9月15日下午3时,中南海怀仁堂。毛泽东主席宣布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随后,刘少奇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宪法乃国家之磐石、九鼎之重器。就是这部法律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四条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  

  不久,在讨论人民检察署组织法的时候,“人民检察署”这个通用的称谓发生了变化。1954年9月20日,已经入夜。中央政治局还在讨论人民检察署组织法草案,当时,彭真同志向毛泽东主席作了相关说明。听完了汇报,毛主席反问道:“既然检察工作这样重要,为什么不叫‘院’呢?可以叫‘院’嘛!”随后,政治局讨论了毛主席的意见,并一致同意将“人民检察署”改为“人民检察院”。  

  这个更名,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机构体制正式形成。  

  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张鼎丞当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而同期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提名制、任免制,系统地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设置、职权,行使职权的程序,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  

  为贯彻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54年11月5日至21日召开了全国检察业务工作会议,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业务建设、组织建设的计划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编制方案。  

  1956年3月19日至4月1日,为了讨论和制定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方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会议提出:把处理刑事案件的各项业务建设起来,以便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从逮捕人犯、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到判决的执行,进行系统的法律监督。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了会议代表。  

  人民检察机关从建立伊始,就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而这也正是人民检察事业得到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史实参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出版《共和国检察60周年丛书》和2011年出版的《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丛书》)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 力蒙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