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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组织法:讲述新中国检察史
作者:庄永廉   发布时间:2012-07-12 16:08:46


    要想穿越“时空隧道”,了解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概貌,莫过于研究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了四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有史料为证。1949年12月20日,经毛泽东主席批准颁布试行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检察制度的单行法规,也是新中国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据王桂五回忆,它规定了检察署检察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与法律、法令,对各级司法机关之违法判决提起抗议等六项职权;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  

  不过,这个垂直领导体制因试行一年多来有些窒碍难行之处,后来被修改。1951年9月,被称为第二部检察院组织法的两个法律文件——《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颁布,它们将“垂直领导”改为“双重领导”——既受上级检察署的领导,同时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将“对各级司法机关之违法判决提起抗议”,改为“对各级审判机关之违法或不当裁判,提起抗诉”;明确了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是镇压一切反革命,肃清反革命残余势力。这两个法律文件施行了三年,推进了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设。  

  1954年9月20日,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第三部检察院组织法诞生。宪法重新确立了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明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制度;明确了地方各级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将“署”改称为“院”。  

  新通过的检察院组织法依照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分别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地方各级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地方各级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工作;确立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议制和有关机关会议制;增加检察院人员任免制度的规定等。  

  1979年7月,第四部也是现行的检察院组织法经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它取消了检察机关“一般监督”的职能,第一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内容在1982年宪法上得到首次确认。  

  与1954年检察院组织法相比,这部组织法变化很大。比如它将1954年规定的“地方各级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大)的干涉”,改为“地方各级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明确规定,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979年检察院组织法施行三年多后,迎来第一次修改。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虽仅作了四条修改,但涉及检察长任免及机构设置。如对专门检察院不再一一列举,仅规定“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规定须报高检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等等。  

  鲜为人知的是,1986年12月2日,这部组织法还修改过一次,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顾昂然介绍,这次只改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分院检察长的任免由省级人大选举和罢免,改为了由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几十年过去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每一次制定、修改,都记录着人民检察发展的光辉历程,它浓缩了新中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成为中国基本政治制度逐步完善的一个侧影。  

  (史实参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出版《共和国检察60周年丛书》和2011年出版的《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丛书》)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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