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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委员建议建立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
作者:席锋宇   发布时间:2012-07-16 15:25:16


    如何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这是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时,常委委员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任茂东委员认为,公募基金的规模较大,投资者众多且分散,有必要建立有针对性的维权机制。他建议,建立证券投资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

  投资者管理者存在利益冲突

  任茂东说,在投资基金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投资基金中的利益冲突比其他经济组织更加尖锐。

  任茂东分析认为,首先,每位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量、收益份额、投票权在整个基金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他们所能获得的信息不足,不愿意或者难以通过一般民事赔偿诉讼方式维权。其次,投资基金产业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在一些重大事项上,基本上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变得不可避免。而这种利益冲突的有效解决,取决于是否能够建立有效的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诉讼机制。我国证券基金市场发展迅猛,但与此同时,与庞大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相适应的诉讼机制并没有确立。因此,他呼吁,要建立证券投资持有人诉讼机制,以适应当前的实践需要。

  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吕薇委员认为,此条规定虽然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诉讼,但是没有规定持有人是不是可以选代表来进行诉讼,因为一个基金有很多持有人。她建议,可以改为持有人或者持有人代表提起诉讼。

  任茂东说,应当赋予基金持有人民事诉讼权利,作为他们抵抗基金管理人的最后一道防线。他建议,参照有关发达国家“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将公司法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移植到证券投资基金领域,明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等懈怠于行使权利的,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基金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侵权诉讼。

  任茂东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规定,在无限责任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基金持有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这表明我国立法已经赋予持有人广泛的诉权。合理的诉讼模式有利于节约成本,使持有人真正享受到司法救济的保护。而代表诉讼模式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体现立法对群体性纠纷的有效救济。代表人诉讼相对当事人诉讼而言,是更为适于解决基金纠纷的一种诉讼机制。

  应进一步加强对基金的监督

  此次修订草案针对基金治理机构不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基金组织形式单一、投资者缺乏意志表达机制以及难以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等问题增加了基金组织形式,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选择。

  石秀诗委员说,在资本市场发育过程中,大家普遍反映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够。现在修订草案在这方面作了调整,同时对管理人和委托人也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和限制,加大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周声涛委员说,修订草案对资金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资金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人制定了约束、激励机制,有力地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草案强调了组织形式,对管理者既要有激励约束机制,也要加强监管,保护投资人的权益,这是很大的亮点。

  周声涛说,有了规定关键是要依法办事,而现在对那些幕后交易打击不力、监管不力。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是必要的,也很及时。法律出台之后,关键还是依法执行,必须有一整套随后的监管措施跟上,这才能真正让社会资金流动起来、汇聚起来,同时让投资者的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沈春耀委员说,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调整契约型基金,这次修改增加了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但是这两个概念都比较让人费解。他提出,要和国际接轨,把“理事会型”改成“公司型”,把“无限责任型”改成“合伙型”。

  陈伟兰委员说,基金持有人参加会议,对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有非常重要的监督制约作用,但是现在召集基金持有人开会非常不容易。建议可以按照地区或者专业领域选举持有人代表,让代表来参加会议。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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