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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积极应对刑诉法修改带来的挑战
作者:武忞 甘莅娜 陈文峰   发布时间:2012-07-16 16:13:19


    “这是继1996年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以来的又一次重大修改,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促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工作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在全国新任市县公安局长专题培训班上,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表示。

  此次培训班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和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分别就刑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公安机关的贯彻执行作了专题讲座。第一期结束后,根据参训局长们的反映,第二期培训班对内容做出了相应调整,并将原来一个半小时的授课时间延长为两个小时,参训局长们对修改后的刑诉法的重视由此可见一斑。

  有思考、有想法、有认识、有实践,面对刑诉法修改带来的挑战,公安局长们体现出一个共同的思想——积极应对。

  挑战与机遇并重

  “此次修改改革力度相当大,首先加强了对人权的保障,进一步落实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精神;同时解决了一部分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还在法治框架内适度增加了打击犯罪的能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表示。

  参训局长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此次刑诉法修改,对公安机关既是挑战,更是一个促进执法规范化的重大契机,必将助推公安机关造就一支更加文明、规范的执法队伍。

  挑战来自哪里?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人民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民警将不可避免地走到法庭前台,任何回答问题时的情绪、表达都会影响证据的合法性,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局长刘立兵说。“这就要求我们作为执法者首先要提高认识,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素质,熟悉整个法庭司法的话语体系,真正做到能出庭、敢出庭。”

  “在新的法律规定里,从立案到侦查,从起诉到审判,整个办案程序的要求更加严格,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证据获取上要更扎实,在收集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上下功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局长胡满松认为。

  挑战远不仅仅在于此,而挑战背后蕴含着的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水平的重大机遇。

  “我们必须要顺应现代司法精神要求,及时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办案尤其是取证能力,面对在证据制度、侦查措施等方面对公安民警执法办案‘赋权’的细节修改,我们要把握好机遇,提升我们的办案质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局长衡晓帆说。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面对可能出现的零口供案件,更需要加大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执法办案科技设备的投入。”胡满松说。

  “讯问过程中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制度的确立,要求我们必须加强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的改造,这为我们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很好的机遇。”辽宁省庄河市公安局局长李维国表示。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更愿意把它看做是一个检验我们公安机关工作能力和水平、考验我们群众工作能力的过程,这个过程最关键的是我们民警的执法办案水平的提升。”刘立兵说。

  是约束也是保护

  近年来,为规范执法,数十部法律、行政法规相继出台、修改,如同一只只无形的手将公安民警的执法过程予以规范,而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则将这种约束严格细化到了执法办案过程当中。

  “面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些民警觉得束手束脚,甚至不敢为、不作为。因此必须要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提高执法理念,真正体会到修改后法律赋予民警执法的权利。”李维国说。

  “这次修改在很多方面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制定了具体的规定,法律条文更加细化、明确,一方面对民警的规范执法进行了约束,另一方面对民警也是一种保护。”衡晓帆说。

  “比如讯问过程要求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制度,将侦查人员的整个讯问过程处于实时监督之下,虽然对侦查人员的素质和侦查工作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但有助于规范执法、固定证据,防止非法取证、保护民警免受刑讯逼供的指控。”孙茂利举例说。

  记者了解到,自2011年1月1日起,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要求民警在讯问过程中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发布这条硬性要求是因为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一些当庭翻供的案件,由于没有现场录音录像,导致讯问笔录不被法官采信,成为无效证据,民警的辛苦付之东流。”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东华分局局长周延曾经有过这样的亲身经历,“在讯问过程中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就是为了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它既是对涉案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同时也保障了民警自身的权利,迫使民警开动脑筋想办法,最终使每一起案子都办成铁案。”

  局长们表示,此次修改虽然会使部分民警暂时感到不适应,但约束这只看不见的手对于规范执法则是一种助推力,在法治进程下,成为民警的保护盾。

  主动适应 未雨绸缪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主动适应、积极应对,成为很多公安局长在说到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带来的挑战时说到的关键词;转变理念、加强培训,是公安局长们面对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的统一举措。

  “在我看来,没什么可怕的。”胡满松说,“这次修改对公安的限制多了,很多民警对修改有些不适应,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学习,尽快转变执法理念,在今年之前知晓所有的新修改条款并有意识运用在执法办案当中。”

  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局长云廷华介绍,为使民警能够全面系统了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除了结合法制、刑警等部门带动全警进行集中培训外,还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比对了解刑诉法修改实施后该怎么办,不该怎么办,增强可操作性。”

  “我们定期组织基层民警去法院、检察院旁听案件审理,一方面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另一方面也为将来出庭作证做好准备,同时对一线执法民警进行岗位培训、资格考试,切实提升民警执法素质和办案水平。此外,我们还建立了执法终身责任制,以保障高质量的执法水平。”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局长李云波说。

  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让衡晓帆有了新的想法。“我们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可以尝试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专业化建设。建立一支专门的执法队伍,由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熟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员负责青少年案件的讯问工作,使用专用的讯问室,更好地体现刑事诉讼法对于青少年的保护。”

  目前,全警培训、旁听庭审等一系列学习培训机制已在各地展开,而近年来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果也为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创造了条件,同时,刑诉法修改后的相关制度建设和保障等配套工作也在抓紧进行。

  面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给公安机关执法带来的新课题,除了积极应对,公安民警要做的还有很多,然而追求执法的规范和正义,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是执法者永恒的主题,只有将严格、公正、规范的执法要求不断付诸实践,将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深入人心,才能使执法活动这条公安机关不可动摇的生命线坚不可摧,才会使“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这句话成为现实。



来源: 中国警察网-人民公安报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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