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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讨债无果“骑走”欠债人摩托车遭诉
发布时间:2012-07-24 10:28: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乡的覃某苦与覃某方存在经济纠纷,作为债权人的覃某方为此多次向覃某苦讨债,不料在讨债过程中又引发新的纠纷,被覃某苦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覃某方夺走了他正在使用的一辆摩托车”,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覃某方返还该摩托车,并赔偿经济损失。2012年7月19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原告覃某苦与被告覃某方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裁决,原告覃某苦尚欠被告覃某方一笔钱。此后被告覃某方多次去讨债,但原告覃某苦仅偿还了部分债务,被告覃某方为此继续去讨债,不料在讨债过程中又引发新的纠纷。

    原告覃某苦在《民事起诉状》中诉称:2011年10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覃某方以与原告覃某苦有经济纠纷为由,在广西都安县地苏乡某小学门口夺走原告覃某苦正在使用的一部“建雅110”牌两轮摩托车。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要回摩托车,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覃某苦承认与被告覃某方有经济纠纷,但原告认为,该纠纷已经都安法院依法裁决,意即已经走上法律途径,理应由法律理顺。现被告夺走原告的车辆,导致原告出行十分不便,7个月来支出的交通费就达1400元。

    为维权,原告覃某苦于2012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覃某方返还该摩托车,并赔偿原告交通费损失1400元。

    在法庭上,覃某方答辩称,他没有夺走覃某苦的摩托车,而是覃某苦自愿将摩托车抵押给他。

    经法官主持调解,关于返还车辆的问题,双方已达成调解意见。被告覃某方在2012年7月20日中午12点把摩托车推到南江村部旁边批发部交给原告覃某苦。

    但是在交通费的赔偿问题上,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法院对该案将进一步处理。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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