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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离婚状告“妻子”及其父母
发布时间:2012-07-24 10:36: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朝飞)   订婚男女外出期间关系不睦自行解除婚约,男方遂将女方及女方父母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订婚彩礼。近日,云南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1年2月11日,原告刘华银与被告陈伦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同月13日,原告给付被告家彩礼现金人民币8000元及价值1000余元的礼品。同月14日,原告刘华银与被告陈伦菊一同到浙江务工。后因双方关系不睦,自行解除了婚约关系。2012年6月,原告刘华银遂将陈伦菊及其父母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返还彩礼。

    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女方陈伦菊及其父母自愿分两期退还原告刘华银婚约礼金人民币7000元。

    彩礼返还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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