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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青年为催还债务拘禁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24 10:18: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敏)   广西宜州市刘三姐乡23岁的小青年覃笠,为了替父催债,伙同同村的邓家志等几个“兄弟”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将欠款人非法扣押、拘禁,逼其还钱。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覃笠等4人均犯非法拘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1年12月22日中午,为催还债务,被告人覃笠与邓家志合谋后纠集被告人韦才智、覃生(均为广西宜州市刘三姐乡人)和“龙四”(在逃)等人,乘坐由被告人韦才智驾驶的一辆柳微面包车于当日20时许到达广西都安县安阳镇巴谭社区覃明欢家,将其诱骗上车,后押至宜州市“天香宾馆”406号客房拘禁,并由被告人韦才智、覃生、“龙四”三人负责看管。期间,被告人韦才智、覃生等人用殴打、捆绑等手段,逼迫覃明欢给付所欠被告人覃笠的父亲覃洪敏挖掘机租金四万元。次日15时许,“龙四”离开“天香宾馆”,22时许,被告人覃生的朋友覃云(另案处理)到“天香宾馆”找覃生玩,覃生有事外出,即叫覃云在“天香宾馆”406客房等候。23时许,都安县公安局民警赶到该宾馆,在406号客房将覃明欢解救,抓获正在该客房的被告人韦才智及覃云,在该宾馆306号客房抓获被告人覃笠、邓家志。

    2012年2月9日,外逃的覃生亦被都安县公安局逮捕归案。

    2012年6月26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被告人覃笠等4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笠、邓家志、韦才智、覃生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笠、邓家志组织、邀约他人参与犯罪,被告人韦才智、覃生直接实施殴打、捆绑他人行为,四被告人在案件中作用相当,不分主次,故不认定主从犯,应承担同等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覃笠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且当庭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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