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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年流窜乡村踹门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24 10:53: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锦修 宋海辉)   小学文化、二十未满,虽少不更事,但却尽做鸡鸣狗盗之事。7月19日,江西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祝某年方十九,就早早辍学在家,仅有小学文化的他干重活不愿、学什么不会、动脑筋嫌烦、谋致富无路,却粘染了一身显摆、享受的陋习。为满足自己欲望,他左思右想、伤神劳心就是找不到好办法。某日,他听同村玩伴议论某某家被盗一事,竟然突发灵感,他仔细一想:现在农村外出打工的人很多,留在家的绝大多数都是老、幼、弱、残人员,且白天上学的上学、干活的干活,许多人家都是人去房空,真是“光顾访问”的好机会,也难怪小偷很多。想到这里,被告觉得自己真是太聪明了。

    俗话说:“有这个贼心没这个贼胆。”是说真要偷别人的东西,可不是件容易的事,不但要有心,更要有胆有识。致富无门的被告虽然有了贼心,但还是没有冒然行动,他利用了数天时间,骑着车子到附近村舍察看情况,发现村人行踪规律,结果与他想象果然大致相同。至此,一切准备停当,就待下手实施。2011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乘车近半个小时,来到了离自家较远的某村游走,很快发现李某家无人,便迅速踹门进入,一番快速翻找,盗得金戒指一枚及部分其他便携的财物,金戒指销赃得2000余元。此后,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被告先后七次在附近村,跨越六个乡镇,全部采用踹门入室的方式连续作案七起,共计盗得价值20880的现金及财物。2011年11月5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通过亲友退缴违法所得款2088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0880余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采用踹门方式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均应从重处罚。其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全部作案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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