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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宾阳法院宣判首例偷越边境案
发布时间:2012-07-24 16:31: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蒙天富)
7月20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两起偷越边境案,以偷越边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丽娟、韦顺祝管制一年、罚金4000元和管制十个月、罚金3000元。这是该院首次审理的偷越边境案。
被告人黄丽娟,住广东省湛江市。为了能在港澳长期打工,黄丽娟冒用其胞妹黄丽萍的身份资料,2007年12月于了办理港澳通行证,2010年又办理了办理护照。然后,黄丽娟将自己的港澳通行证和冒用其胞妹身份办理的通行证轮流使用,每七天进出香港或澳门一次。至案发时,黄丽娟共非法出入港澳80次。 被告人韦顺祝,住宾阳县黎塘镇。为了能满足自己能经常出入澳门赌钱的欲望,就以去办理点私事为名借取哥哥的身份证,于2010年6、7月份,到相关部门用其哥哥的名字和自己的照片,办理了其哥哥名字的护照和通行证。随后,其用骗领来的身份证偷走港澳边境60次。 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丽娟、韦顺祝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分别达到80次和60次,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刑法》第322条对于偷越国(边)境的处罚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2、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实施偷越国(边)境的。4、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被告人黄某、韦某偷越边境分别达到80次和60次,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两被告人虽然是在广东实施偷越边境的行为,但是两被告人均居住在宾阳,并且也是在宾阳县实施骗领出入境证件,因此,宾阳县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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