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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起诉指认男友为孩子生父因证据不足遭驳
发布时间:2012-07-25 11:06: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康宽梁 王小丽)  未婚女指认某男子为其生下的小孩生父,但遭到男子的否定,一气之下将该男子告上法庭,要求法庭确定该男子为孩子生父并支付抚育费。7月25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冯女士以其子冯某名义诉被告葛先生抚育费纠纷一案作出一声判决,以原告举证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确定被告葛先生为孩子生父并支付小孩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冯女士向法庭诉称:冯女士是原告冯某的生母。2003年7月冯女士生下儿子即原告封某。其与葛先生系男女朋友关系,多次发生性关系。葛先生是小孩的生父。对这一点,葛先生在2002年与冯女士签订的协议书中已经承认。

    对于冯女士的指控,葛先生全部予以否认。他只承认与冯女士在2002年因打架签订一份协议。

    诉讼中,原告坚持认为葛先生系小孩生父,为证实这一点申请进行DNA亲子鉴定,但被告予以拒绝。

    鉴定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因此,法院驳回了冯女士要求鉴定的申请,告知冯女士要提交与被告葛先生有过同居生活或彼此关系亲密发生性关系等基本事实的相关证据。在举证时限内冯女士只提供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葛先生)和乙方(冯某某)曾经因误会发生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不管以后有什么麻烦,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对此说法,被告葛先生的两位证人证明该协议是两人在一起打牌时发生纠纷,葛先生致伤冯女士,因索要医疗费而签订的。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因打牌发生过纠纷,并不能证明被告就是原告的父亲这一事实。尽管原告也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由于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导致不能通过亲子鉴定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依照举证规则,在原告应提供原告母亲与被告之间曾有同居关系并导致其母怀孕的基本事实不能的情况下,不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由被告举证其不系小孩生父的问题。原告举证不能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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