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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借朋友钱渡难关不还遭诉
发布时间:2012-07-25 11:16: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锦修 宋海辉)   困难时,朋友相帮渡难关;发达后,两厢猜疑上法庭。7月23日,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9235元,合计人民币29235元。

    原、被告是多年相识的朋友。被告在其女开办的某企业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因企业初创效益欠佳、资金周转困难,2006年被告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06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今借到原告(王某)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其中壹万元为2006年6月底借,利息按10%(月率)计算。作为回报,自2008年9月原告应邀在被告所办的企业上班,故双方未就还款的期限、方式等进行约定。此后,企业步入正轨,效益见好,但原、被告的朋友关系却每况愈下,到后来激化到互不信任的程度。2009年底,被告解除了对原告的聘任合同。一年半以后,原告手持被告亲自书写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010年10月1日该院作出了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判决,被告提起上诉,2011年5月30日上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该院重审把重点放在对被告管理的企业账目中的“其他应付明细分类帐(王某专户)”记录的20000元借款与借条上的20000元借款是否为同一笔借款、被告2006年9月4日出具的借条中的20000元借款是否偿还等争议焦点问题上。

    在相应的被告管理的企业2008年的会计帐目“总帐科目其他应付明细分类帐(户名王某)”记载“上年结转2006年9月5日借1万、2006年6月22日借1万”,其后又记录:同年元月30日借8000元、2月29日借2000元、9月30日借入5000元、10月18日被告转入原借款20000元、12月30日利息(2007年7月30日前的利息)5775元、(2007年7月30日后的利息)3615元、2009年2月15日借30050元、3月16日借30050元,共记录借本金115100元、利息9390元;自2008年6月30日至2009年12月16日陆续还本金和利息合计124490元。上述记录无法认定被告清楚无误偿还的20000元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出具的 “今借到原告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其中壹万元为2006年6月29日借。利息按10%(月率)计算”的借条,这是其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而其管理企业2008年的会计帐目“总帐科目其他应付明细分类帐(户名王某)”记载“上年结转2006年9月5日借1万、2006年6月22日借1万”是企业帐目,且“总帐科目其他应付明细分类帐(户名王某)”记载的借款均无借据,在两份证据上的时间记录也不一致,因此“其他应付明细分类帐(王某专户)”记录的20000元借款与借条上的20000元借款不能认定是同一笔借款。被告未提出已经偿还借条上20000元借款的证据,且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9235元在法律规定内未超出约定范围,因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9235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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