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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替代弟弟清偿债务竟惹出官司
发布时间:2012-07-25 11:31: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县大化镇的中年妇女黄某,她有个弟弟多次购买别人的猪饲料不给钱,为了显示当姐姐的责任,要“罩住”弟弟,她自愿以自己名义书写欠条给饲料店主,但又拒绝自己还钱,由此引发官司。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黄某与张女士是邻居,她们平时常往来,关系也不错,象姐妹一样。张女士和丈夫韦某经营一家饲料店,因是邻居的关系,张女士通过黄某认识了黄某的弟弟阿强(化名)。阿强认识张女士后,因为养猪的关系,他多次向张女士购买猪饲料,但他还欠部分饲料款,久拖不还,张女士即停止向阿强供货。 黄某得知弟弟欠钱不还后,为了显示当姐姐的责任,要“罩住”弟弟,2002年10 月21日,黄某自愿书写欠条给张女士,内容为:“今欠韦某饲料款共计人民币捌仟玖佰贰拾玖正。欠款人:黄某 2002 .10 .21”。既然姐姐出面替代弟弟清偿债务,张女士只好同意了。之后,张女士又继续与阿强进行饲料交易。 然而,自黄某书写欠款条给张女士后,阿强没有自觉向张女士清偿这笔款项,张女士曾向黄某催偿四次,每次问时都讲:“你阿弟什么时候拿钱给我?” 每次都不了了之,但张女士没有直接向黄某催过这笔款。 由于黄某姐弟一直推诿没有付款,该款拖了多年之后,一直到2011年,原告张女士夫妻终于下决心将被告黄某及其丈夫蒙某起诉至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黄某夫妻偿还这笔货款。 在法庭上,被告黄某夫妻辩解称,该饲料是阿强购买的,不是黄某夫妻跟两原告购买,他们不应支付该款项给两原告。 “两原告应当找购买饲料的阿强要货款去!此事与我们夫妻无关。”另外,他们还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超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黄某胞弟阿强尚欠原告张女士饲料款,原告张女士即停止供货给阿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黄某自愿书写欠条给原告张女士,原告张女士亦同意,故其债务已转移到被告黄某,这是黄某自愿替代其胞弟阿强清偿这笔债务的行为。现两被告以该饲料不是自己跟原告张女士购买,不应支付该款项给两原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现两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清偿该笔债务,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两被告应共同清偿。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就本案来说,被告黄某书写给原告张女士欠条中,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自黄某书写欠条给原告张女士至今,两原告从来没有向两被告主张过权利,现两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该款项,其诉讼时效没有超过。另外,本案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关系,不是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关系。故被告蒙某提出本案诉讼时效已超过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认为,两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8929 元饲料款给两原告,其诉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大化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黄某夫妻共同支付8929 元饲料款给原告韦某夫妻。 一审判决后,黄某夫妻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2年2月7日,河池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关于上诉人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本案中,黄某弟弟欠张女士夫妻的饲料款8929元未能偿还是事实,黄某弟弟是债务人,张女士夫妻是债权人。事后,从黄某自愿写给张女士夫妻8929元欠条这一行为反映,黄某已主动代其弟承担上述债务且已取得债权人即张女士夫妻的同意,故债务已发生转移,原债务人所负债务将由黄某代为清偿。上诉人主张是黄某弟弟欠张女士夫妻的饲料款,欠款人(即债务人)不是上诉人,故张女士夫妻应与黄某的弟弟协商解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在债务发生转移后,黄某的弟弟已不是债务人,转移后的债务人是黄某,债权人仍是张女士夫妻。故张女士夫妻向黄某主张债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黄某应当清偿债务。又因蒙某与黄某为夫妻关系,故一审判决两上诉人共同还款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的问题。依照《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黄某所写的欠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即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故作为债权人的张女士夫妻可以随时要求作为债务人的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上诉人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河池市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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