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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伙溺水身亡 同伴成被告补偿家属4000元
发布时间:2012-07-25 14:02: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玉娟) 二十岁小伙与其朋友结伴去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小伙子的父母将与其儿子一起游泳的两个同伴告上法庭。7月24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该生命健康权纠纷,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孙某、艾某与被告刘某、李某系同村村民。2011年8月20日,原告孙某、艾某的儿子小孙(20岁)与其朋友刘某(17岁)、李某(19岁)到水库游泳。在游泳过程中,小孙不慎溺水身亡。事后,小孙的父母孙某、艾某就小孙落水身亡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48621.62元,要求两被告刘某、李某赔偿。两被告均以小孙已成年,且自己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经调查了解,两原告孙某现已50岁,艾某47岁,小孙是两人唯一的孩子,并且艾某本身患有精神疾病,在痛失儿子后,精神更是变得恍惚,情绪异常的激动。本案中,小孙溺水身亡损害结果的发生,两被告并不存在过错,因为小孙作为一名20岁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风险性应有足够的判断,并且在事发时,两被告对小孙已实施了相应的施救措施。对此,承办法官耐心做两被告的工作,虽然其在行为上没有过错,但是毕竟两原告因此失去唯一的儿子,在精神上遭受巨大的打击,站在人道主义的立场上,应对两原告给予一定的补偿。 经过调解,两被告同意补偿原告4000元,原告亦表示同意。至此,该案得到圆满的解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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