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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男子合伙非法采矿谋私利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25 11:37: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丰贤)   为了一己私利,无视国家法律,偷偷开采金矿,虽经责令停采,却抱有侥幸心理,终究换来的是法律的严惩。近日,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连林有期徒刑三年;田家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赵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均并处罚金8000元。

    2009年5月间,被告人黄连林、田家武、赵阳为获取非法利益,经过口头协商达成合伙非法采矿协议。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矿山生产设备、雇请运输车辆、挖掘机、工人,擅自到该县那社乡东烈村非法开采金矿,从而造成对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虽经该县国土资源局多次责令停止开采,但黄连林等却抱有侥幸心理,仍然不停止开采,后被该县国土资源局当场查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鉴定,至案发之日止,该非法采矿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23万元。案后,三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非法所得共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黄连林积极参与非法采矿谋划、协调等前期工作,负责部分资金投入、采矿点收入、支出账务管理和物资采购、发放工人工资等,田家武负责征地、协调处理本地群众与采矿点的矛盾以及提炼黄金样品、审核矿山开支情况,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田家武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小;赵阳只负责部分资金投入而不参与管理,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主动上缴非法所得,并均主动预交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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