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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因非法占用农业用地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26 13:47: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慧 章龑)
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一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7日,被告人余某某的父亲为其与奉新县赤岸镇火田村一、二、三、四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瓷土采挖协议书》,采挖的地点位于火田村一、二、三、四村民小组集体山场高家山山场,该山场上采挖瓷土的管理人和收益人均为被告人余某某。之后,被告人余某某在未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占用许可证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挖掘机挖掘机在高家山山场陆续采挖瓷土非法占用林地。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测量鉴定,被告人余某某非法占用并毁坏的林地面积为27.9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采挖瓷土,造成27.9亩林地被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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