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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全面提升涉诉信访工作
作者: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赵振勇 发布时间:2012-07-26 17:09:10
涉诉信访工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能不能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是对各级司法机关司法能力的重大考验。近年来,项城市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河南省委及项城市委的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健全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加大清理化解信访积案力度,妥善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为项城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地司法保障。
一、项城法院涉诉信访的现状 近几年来,项城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总体是呈下降趋势。从2007年以来项城法院发生涉诉信访案件情况看,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书信访”逐渐减少,“人访”逐渐增多。此外,利用网络、通过发帖方式向人民法院、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诉求的也呈加速发展态势。 二是 “有理”访的逐渐减少,“无理”访的逐渐增多。“无理”访由2007年占处理总量的17.4%,上升为今年占处理总量的23.8%。 三是逐级访的逐渐减少,越级访的逐渐增多。表现为当事人不再局限于到原处理法院,而是直接赴省进京上访。且集中选择在重大政治活动及节日期间,以期党委、政府给法院施加更大的压力。 四是“初”访的逐渐减少,“重”访的逐渐增多。近年来,一些人甚至成了信访“专业户”,把上访当成了谋生手段。一些已经解决了诉求和拿了补偿金的,过些时日又反复上访。如王学芳信访案,项城市人民政府已于2007年合理合法的作出了处理,王学芳领取了补偿款23万元,并写出了保证书不再为此上访,但在领取了补偿款后,。 二、法院涉诉信访问题突出的原因 涉诉信访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经笔者调研,认为涉诉信访问题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功能弱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功能的弱化,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大量增多,原来能够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从而涌入法院。很多纠纷因为拥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处理或解决经历,信访者或多或少地产生、积累了一些矛盾或怨气,或者先入为主地形成了偏见或片面认识,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这些矛盾、怨气、偏见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发泄或支持,往往就会产生涉诉信访。 二是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一些信访群众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不强。一些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败诉后,不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时候故意放弃上诉权利,却利用信访等非正常渠道、手段引起领导重视,期望改变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三是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一些行政部门不依法行政,行政程序严重违法,实体处理不公平,引起行政诉讼,有些行政案件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从而引起当事人的上访、涉诉信访。 四是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部分法官对涉诉信访重视不够,对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不够到位,认为只要我依法办案,随便你信访,缺乏对信访问题负面作用的认识,更谈不上在审判、执行环节完善相应的措施,切实以案结事了为办案的最终目的,在源头上有效预防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使大量的涉诉信访案件没有及时消化解决,造成涉诉信访案件数量高居不下。 五是法院内部机制原因。审、执的分离,导致法院不能形成一盘棋的工作合力,审判部门单纯考虑结案,追求案件的法律效果,忽视案件的社会效果,一些应该在审判部门能够彻底解决的纠纷,因保全措施的不到位或不愿多做调解工作等原因,而一判了之,导致案件部分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丧失了最初、最好的履行时机,成为执行难案。因执行难造成的信访案件成为目前主要的涉诉信访案件,占涉诉信访案件的80%以上。 六是审判工作和当事人利益的冲突。法院审判工作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最后一道途径,起着定纷止争的作用,凡受理的案件必定要有个结果。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必须有胜败之分,必须触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利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其裁判结果不能可完全符合各方当事人的目的和要求,法院的这一自身特点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当前法院上访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其次有的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淡漠,在审理案件时不注意法官形象,工作方法简单,缺乏耐心和热情,有的甚至态度粗暴,使当事人与法院、法官之间产生对抗、对立情绪;极少数案件的审判、执行效率不高,当事人在久审不决、久执无果的情况下,抓住其中的瑕疵到处信访。再者部分法官对立法精神掌握得不够精确,或对案件事实缺少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极少数案件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致使案件审理结果显失公平,但因种种原因未能依法及时纠正,当事人通过采取正当的申诉途径不能解决问题后,就多部门涉诉信访。 七是国家信访处置机制功能弱化。我国的信访处理机制不完善,对无理上访、缠访、闹访的打击力度不够。加之,地方党委、政府由于害怕进京赴省上访,对待信访当事人一味妥协迁就,对无理缠访人员也不敢处理,害怕影响其政绩,不分情况原由,只是下任务、定期限要求法院无条件地解决当事人不信访的问题,而不是要求法院依法处理需要解决的问题。发生上访后,在上级部门的限期督办下,所访法院要接人、要安抚、要解决、要让上访人满意、要保证罢访息诉。为此,法院想尽办法,花费人力财力,甚至超出法律范围给予经济补偿,好言好语做上访人的工作,连哄带劝让当事人满意,造成了上访易受补偿的客观现象。特别对那些无理上访、缠访、闹访更是忍让迁就,使上访人员尝到甜头,动不动就以上访相要挟,使法院陷入被动局面。 最后,在涉诉信访中所遇到的问题中,有些问题单靠法院的力量是很难解决的。如企业改制,原企业下岗工人要求就业或原企业的退休人员要求提升退休待遇,享受劳动及社会保障待遇问题等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更新信访工作理念。项城法院在推进信访工作中,注重加强对全院干警的思想教育,树立信访既是法律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的观念。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同时,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信访工作的认识。牢牢把握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这三项基本任务,切实履行职责。 (二)构建五步信访工作机制。即“诚心接访,取得来访人的信任;辨明是非,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制定预案,适时化解纠纷;多措并举,解决实际问题;科学决策,依法采取措施”的“五步协调工作机制”,化解了大批信访案件。 (三)完善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明确风险评估范围、程序、主体及责任追究,注重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重信重访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推动和加强社会法庭工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各类纠纷,把矛盾化解于法院大门之外;进一步完善了诉前调解制度、诉中调解、判后答疑、案件回访制度,力争让当事人服判息诉;进一步完善执行和解制度,争取在执行阶段把矛盾消化完毕;加强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 (四)畅通信访渠道,建立“院长轮流接访日”、带案下访和预约接访机制,以诚以信待人,以法以理服人,教育引导当事人合理合法解决诉求; (五)建立“四定、一包、六到位” 涉诉信访工作处置机制。院信访科对排查出的有信访苗头和已信访的案件,分类建立台账,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谁领导、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及责任人,确保责任落实到人。严格实行初信初访首问、首办责任制,把好第一道关口,认真负责地办好初信初访,真正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防止因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问题堆积,形成新的信访积案; (六)建立责任查究机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涉诉信访的范围不断扩大,诉求不断攀升,处理难度加大,许多问题超出了人民法院解决范围与能力。过去涉诉信访问题多集中在对人民法院裁判不服的“申诉”、要求对生效裁判的执行,一般发生在案件审结后或执行过程中。近年来的涉诉信访,不仅涉及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业务的全过程,而且还有不少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问题,更有的则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日益成为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集散地”。不少涉诉信访人的诉求期望值愈来愈高,处理难度愈来愈大,特别是超出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或程序规定的问题,单纯依靠人民法院很难解决。如政策因素造成的无法化解的矛盾、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等。 二是人民法院处理涉诉信访的资源和手段有限,制约了信访问题的有效化解。目前,对那些无理访、越级访还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以制约,只能无休止地做其思想教育工作和稳控工作。对于案件终结后的上访,稳控工作困难很大。有的案件终结后,当事人仍屡访不止,其稳控问题仅凭人民法院无法解决。人民法院信访机构人员编制紧缺,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涉诉信访工作。 三是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大多涉及经济利益,由于法院办公经费紧张,当地政府财力限制,救助基金不能保证,造成问题解决不主动积极,存在推诿扯皮,致使小事拖大。 五、建议与对策 一、建立完善涉法信访的长效机制。信访案件以基层法院居多,因此,基层法院一是要成立涉法信访办公室,从立案庭的职能中分离出来,基于现在的信访形势,必须建立专业机构,并赋予一定的协调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二是建立突发信访预案,对集体访或突发越级上访的案件要做到反应迅速、处理果断,措施得当。三是建立信访预防排查机制。法院应抽调由纪检、监察、问责办等部门人员组成人员对过去所办案件进行梳理、排查,及时发现可能发生信访案件的苗头,对有可能产生涉访的案件,在审、执阶段定期排查,有效预防,可以减少大量的重访案件。四是建立信访信息通报制度,杜绝重信重访。定期对涉诉信访案件及办理情况、信访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吸取的经验教训等以书面形式通报全院,引导全院形成知访、重访和预防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大信访工作格局。坚持涉诉信访案件“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院长、承办人分级负责,建立起院长、主管院长或庭长为信访案件第一责任人和审判、执行业务信访案件责任制度,使法院处理信访能够程序化、规范化。在设立信访办公室的基础上,形成多部门协作,众人参与的解访大格局。建立信访处理的流程管理制度,对信访工作的接待、登记、分流、审查、处理、反馈和统计七个环节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限定各个工作环节的工作时间,从而保证一般信访能当场答复的即时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解决,使处理信访渠道畅通,过程明晰。要改变工作作风,建立有访必接,有堵必疏,有错必纠的廉洁高效的处访绿色通道,杜绝以往对信访者由信访窗口一推了之的做法,院领导对重大信访案件要预约接待,必要时下访接待解决,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减少工作环节,更便于协调法院各有关部门的整体力量,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接访的效果。 三、建立信访工作多元化调处机制,提高案件质量。法院信访工作应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坚持“以稳定压倒一切”的重要原则,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一要热情诚恳重初访,杜绝越级访。着重做好信访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尊重来访当事人的人格,耐心听取他们反映情况,细致解答当事人所提问题,尽可能避免激化矛盾。同时,针对个案的不同,可由不同部门的法官接访,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二要坚持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谁接访谁负责联系和督办处理,不能相互推诿,实实在在为上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排忧解难,使大量的信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能让当事人感到求助无望而越级信访。三要讲求方法注重引导,防止群体访。一般情况下,处理信访问题可以采取灵活的策略,宜情则用情,宜理则用理,宜法则依法。对一些群体性来访,要重点做好代表人或情绪激烈的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从点上打开突破口,从而带动整个信访案件的解决。 四、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产生。涉诉信访的解决,既要重视治理现有的问题,更要治本,即要在源头治理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做到案结事了。 一是加强教育引导。强化在审理、执行各个环节的释明工作,把加大释明力度作为调、判结合办案方式下服判息诉、案结了事的重点关口前移,重视对双方当事人的诉前教育引导,以诚心、真心、热心、爱心取悦于双方当事人的信任;重视案件事实方面的释明,在接受和利用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前提下,督促双方当事人使自己的陈述完整,以达到澄明事实情况的目的,给当事人创造一个证据明朗、事实清晰的定纷止争基础,以此引导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与交流、协商与沟通,给当事人营造一片公正诚信、理智自主的案结事了氛围,力争让双方当事人纠纷从它产生的环境中彻底消除;重点加大规法律问题的释明,督促当事人能够提供与诉讼有关联的、与法律观点相对应的诉讼资料,从而有效预防对判决的不服、不满引起的信访。 二是建立诉讼引导机制。通过设立导诉台开展“诉讼指导”等方式,让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通过诉前保全措施有效地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是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推行繁简分流制度。适用简便、快捷办案方式审理简易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累,节约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 四是设立巡回法庭,选择多发、突出案件深入辖区乡镇、农村就地立案、就地开庭,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建立巡回审理点和法官服务网络,对一些可能引起纠纷的相邻关系、伤害等事件,群众可通过电话,即时与联点法官取得联系,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让群众了解、明白法律的规定,让他们能够理性的对待纠纷,引导村民建立和谐的友邻关系,做好维护稳定的最基础工作。 五是强化调解意识,加大调解力度。在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中,把调解作为减少涉诉信访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加大调解力度,讲究调解艺术,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理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行政诉讼中,要加大行政协调的力度,搭建法院协调的平台,让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协调的基础上解决争议,切实做到官了民了,官好民好,减少群体性纠纷和群访案件。在执行工作中,重视做好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的和解工作,引导双方在协商基础上,自主自动履行义务,减少对抗和执行难,逐步形成扬调抑判少执到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良性循环。 五、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裁判文书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说理要透切,适用法律要详尽准确,判决结果要明确,以减少因对裁判不明而引发的上诉和申诉问题。因此,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使裁判文书成为法官所架设的由神圣的法律通向普通民众的桥梁,既让内行看透,又让外行看明。 六、加强队伍建设。信访是反映案件质量和审判作风最直接、最敏感的窗口。加大队伍建设,着力解决好法官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防因队伍问题引起信访。 七、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对那些经济困难,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降低其诉讼风险,减少诉讼成本,通过诉讼救济切实保护自身权益。要与社会各界连动起来,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尤其是党委政法委的支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化解信访矛盾。 八、完善国家信访处置机制。严厉打击和坚决制裁违法信访、缠访、闹访者,对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无理取闹,蓄意煽动,抵毁法院形象,诽谤法官的人要依法制裁,起到警示作用。 九、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加强依法信访宣传,大力宣传依法信访的有关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信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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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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